申冤书
申请人:彭某,女,68岁,高潭镇甘溪村人,无业,文盲。
被申请人: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
案由:申请人彭秀兰不服被申请人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作出的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公(大岭)行罚决字【2024】319784号,向惠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公(大岭)行罚决字【2024】319784号,确认被申请人的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公(大岭)行罚决字【2024】319784号行政行为违法。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事因去年温姓人家房屋加建建成3至6楼时,温姓人家用冲击钻钻我家楼房3楼,整块墙都被钻满了爆炸螺丝钉(6分钉,足足有几十斤),钻穿了我家墙体,导致我家房屋多次漏水、空洞,后来经居委、司法所调解赔偿我家1万3元,厕所一个被钻漏水赔偿4千元。然后,在温姓人家建至顶楼时,问我家顶楼墙体与他能否连成一体,防他家漏水,我也爽快答应,没有一点异言。没想到温姓人家建好房屋后,对我家疯狂报复阻碍,后面2米巷是大家共用的,他们却说2米巷是他家的,不停制造矛盾,不单不把2米巷积水想办法疏通好,还放两辆烂摩托阻碍行人出入。2024年8月4日下午,我家因隔壁大岭镇渡湖八巷1号温姓人家在4年前修建厕所时施工不到位导致后面2米巷口常年积水,导致行人出入不便,时间久了生长了青苔容易使人滑倒摔伤原因,叫来工人欲把积水排走,但温姓人家蛮不讲理,强烈阻拦,我家人长时间与他们沟通仍不让人施工疏通积水,并还要抢夺工作人员施工工具。当晚8时许,我再次与他们沟通时,温姓人家老婆用装满水的矿泉水猛向我胸部和手部砸过来,导致我胸痛难忍倒地,我家人报警并叫来了救护车送我入院急诊治疗,当晚医生安排CT、X光检查。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外上缘骨折、左肺上叶、右肺中叶少许纤维灶,当晚安排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时间,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只对本人做了一份笔录材料,经本人家属多次要求后,才于9月9日才将报警回执和法医结果给我,法医鉴定我被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在当晚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只是简单认定钟某用瓶子扔向我身体,导致我手和胸口受伤,只对违法人钟某作出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本人因为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只字未提。而我只是在被钟某打后用左手推了钟某右脸一下(法医鉴定为体表未见损伤)却作出给予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9月9日,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我带致陈塘法制办案中心时,因我没有读过书,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是文盲一个,我要求我女儿帮我看看笔录,但派出所不允许,并强迫我连续不同的纸张上画字,我不签字就威协说不签字就不让我回去。我只能在他们强迫下在不同的纸上画字,纸上写的是什么我一个都不懂。望领导们重视解决我的问题!
此致
惠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